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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校长办公室作风建设,增强责任意识、效率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学校良好形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长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通过来人、来电咨询,反映问题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办理的制度。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首问负责制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遵循热情文明、规范高效的服务准则。
(一)有咨询、反映问题或办理事项时,要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不推诿、不拒绝,耐心解答。
(二)咨询、反映问题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能当场办理应当场办理;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
(三)咨询、反映问题或办理事项属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办理的,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引导到经办岗位办理。若经办人不在或联系不上,首问责任人应先将有关资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经办人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服务对象。如是来电,首问责任人应将相应科室或经办岗位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告知对方。
(四)咨询、反映问题或办理事项属于学校其他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予以说明并介绍到相关处室及单位办理。
(五)咨询、反映问题或办理事项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尽自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六)咨询、反映问题或办理事项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单位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向上级请示,帮助落实有关承办单位。
(七)首问责任人落实首问责任应分清是非曲直,把握工作原则和纪律,尽可能做到文明服务与妥善办理相结合。对有损学院利益和声誉的不良行为,首问责任人负有坚决制止的义务。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应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认真进行登记,以备查询或考核。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紧急的事项,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确保问题及时得到处理。
第七条 校长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各项业务工作流程,明确校长办公室及其他单位的工作职责,加强工作责任心,增强服务意识。
第八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责任追究。
凡首问责任人因以下几项不作为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经查属实,应追究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冷漠对待服务对象,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其有关事项;
(二)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语言粗俗;
(三)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人员;
(四)对服务对象要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
(五)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六)受到服务对象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0日起施行。